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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18号金阳烈变国际广场(A)1单元7层

电话:

招标一部: (0851)85226513
招标二部: (0851)84729133
造价部: (0851)8522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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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黔南抽水蓄能电站2023年至2024年水泥采购第1号澄清回复

作者: 日期:2023-10-20 点击量:2018 视觉保护色:

黔南抽水蓄能电站2023年至2024年水泥采购第1号澄清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收到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现就有关澄清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3.1第2点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3.1第2点:“同时提供相关文件,并负责现场交货验收、配合取样、提交技术文件等工作”。

申请答疑:1.关于“负责现场交货验收、配合取样”,是否每车水泥都需要投标人安排人员在场。2.建议对“提交技术文件”进行明确。

答:

1.配合取样为水泥开始供应后每一批次取一次样,根据实际情况通知验收。

2.技术文件主要有:水泥产品合格证、水泥出厂后一个月为止的水泥质量检验报告。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3.4 支付方式:“买方可采用现金方式也可采用非现金的商业汇票方式进行合同的支付”。

申请答疑: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需明确支付方式,建议约定支付方式为:电汇、现金或6个月以内(含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答:具体方式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4.4.5损耗、磅差及计算办法:(1) 不计损耗、镑差。(2)本合同由卖方供应的散装水泥均在交货地过磅计量,并以所交付水泥的净重为计费重量。

申请答疑:建议计量以卖方工厂磅单为依据。水泥数量验收采用需方现场自有汽车衡秤重计量,需方保证过磅所用汽车衡经过专业机构校验合格且在校验周期以内。数量验收以±3‰为合理误差,在上述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以供方送货单数量为准;如供方送货单数量与该车次送达数量的误差超出±3‰,则找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复磅,复核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需方验收以实际过磅数为准。

答:水泥称重以交货现场过磅为准,确保水泥计费重量与买方水泥采购计划单一致,允许误差按照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5.2 编号与取样: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以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 规定方法进行取样。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5.3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水泥的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安定性(雷氏夹法)、强度、碱含量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申请答疑:(1)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GB175—2007)规定,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如以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企业水泥库存管理成本将增加,且不便于出库和质量管理,同时项目有贵定县德新镇晓丰村新场坝上库区域、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黄丝村下库区域共2个卸货库区,“以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是指单一库区不超400t为一编号,还是两库区供货数量累加不超400t为一编号?如单一库区日需求量超400t,发货将难以组织,建议增加至800~1000t为一编号。(2)按《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GB175—2007),碱含量为选择性指标。招标文件无碱含量具体控制范围约定,建议删除。答:可采用以文字方式将无分包情况描述清楚,《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可不再填写。

答:

1.“以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是指要求水泥从出厂到项目施工指定地点的供货数量,不考虑水泥库存。

2.碱含量指标可不考虑具体控制范围

问题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2.2合同付款和到货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全额货款”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第3 和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3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中关于付款的进度约定不一致。

申请答疑:建议进一步明确水泥货款和运输费用的结算流程、付款期限及付款比例。

答:

1.付款进度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付款比例按专用条款执行。

2.价格变动,我公司28天内完成价格审查审批流程,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2.3报价方式 基准参照价(含税):由招标人采集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天,以《中国水泥网》所发布的P.O42.5水泥平均价格确定。第10.4调价机制 2.供货期参照价:每个单位供货期(日历月的本月25日-次月25日) 所在月份参照系所发布的P.O42.5水泥平均价格确定。供货期参照价为供货期所在月份《中国水泥网》发布的厂家所在地区的水泥月平均价格确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3.2.1 出厂单价的调整方式“出厂单价以《中国水泥网(http://www.ccement.com/)》发布的水泥厂家所在省省水泥月平均价格为参照”;(1) 基期参照价:由招标人采集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1 个月上述参照系所发布 的P.O42.5 水泥平均价格确定,所有品种和规格水泥的基期参照价相同;基期参照价=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天《中国水泥网 (http://www.ccement.com/) 》厂家所在省省会城市月平均价格确定;(2)供货期参照价:每个单位供货期 (日历月的本月25 日~次月25 日) 所在月份参照系所发布的P.O42.5水泥平均价格确定。供货期参照价=供货期所在月份《中国水泥网 (http://www.ccement.com/)》厂家所在省省会城市月平均价格确定。

申请答疑:招标文件中关于以《中国水泥网》所发布的P.O42.5水泥价格确定基准价以及确定价格调整取值,前后取值标准不一致,建议明确水泥参照价和价格调整取值及调整机制。

答:

1.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内容执行。

2.专用合同条款以双方签订合同后的实际约定为准。



上述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开标时间不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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